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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项目奖励办法
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-06-19 点击数:
一、 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,指由专兼职研究人员向中心申报,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自选项目,和由中心推荐、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基地资助项目。
二、 自选项目的申报与批准立项,由中心确定和发布,基地资助项目的申报与批准立项,由省教育厅确定和发布。
三、 项目经费采取以奖励代替资助的办法。
四、 自选项目结题,应有著作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2篇,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结题报告。
基地资助的一般项目结题,应有著作出版或系列论文3篇以上发表,其中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于国家级以上刊物。并附有不少于3000字的结题报告。
基地资助的重点项目结题,应有较高质量的论文出版或系列论文5篇以上发表,其中论文至少应有2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或1篇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,并附有5000字以上的结题报告。
五、 项目的奖励,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在结题之后根据选题价值、研究力度与成果质量综合评定,自选项目分一、二、三等,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、1000元、600元。
基地资助的一般项目奖励为3000-5000元;基地资助的重点项目奖励为6000-10000元。
六、项目结题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内。超过时限的不给予奖励。
七、其它类型、级别的项目课题内容不得再向中心重复申报。
八、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徽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4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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