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研成果管理办法
一、本中心科研成果包括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、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及调查报告、咨询报告等。
二、科研成果质量与水平的评价,由课题负责人提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,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,报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。
三、凡中心成员完成的科研成果,应填写《科研成果报告表》,连同有关实证材料交上,同时送人文社科处存档备案。
四、凡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的科研成果,中心将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,组织申报。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,择优推荐上报。
五、中心对科研成果在学院奖励的基础上,给予一定的二次奖励。
六、凡利用本中心的资料、经费、设备或与中心有关的条件完成的成果为职务成果,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中心。
七、未经中心同意,中心人员不得使用和转让中心科研成果,中心保护科研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。
八、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心。
安徽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心
2013年4月修订